70net永乐高普通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70net永乐高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实施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定量测评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个人自评、民主测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测评内容及权重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内容及权重如下:
(一)基本素质测评,占20%;
(二)学习成绩测评,占50%;
(三)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占30%。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基本素质测评分×20%+学习成绩测评分×50%+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分×30%
第三章 测评要素及标准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劳动和审美素养等五项内容,采用百分制计算,最高计100分;每项测评内容基础分为20分,实行扣分制,每项最高扣20分。
基本素质测评分=思想政治表现测评分+道德品质修养测评分+组织纪律观念测评分+身心健康素质测评分+劳动和审美素养测评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20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70net永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无损害国家和学校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
2.思想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政治修养,关心时政,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科技和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
(二)道德品质修养(20分)
1.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为人友善,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爱惜粮食、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2.集体荣誉感强,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不做损害集体荣誉和利益的事。
(三)组织纪律观念(20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好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恪守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等行为。
(四)身心健康素质(20分)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
2.具有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融洽。
(五)劳动和审美素养(20分)
1.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热爱劳动,尊重劳动者;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具备基本劳动能力。
2.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增强文化主体意识、强化文化担当;具备良好审美鉴赏力和人文素养。
基本素质测评实行扣分制,扣分内容及标准见表一。
表一:基本素质扣分内容及标准
项 目 |
内 容 |
分 值 |
思想政治 表现 |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
-2分/次 |
无故不参加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政治理论学习 |
-2分/次 |
|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等 |
-2分/次 |
|
道德品质 修养 |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破坏公物或环境等行为 |
-5分/次 |
造谣传谣,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 |
-5分/次 |
|
恶意欠费、网络刷单、不良借贷等行为 |
-5分/次 |
|
不讲诚信,伪造履历、虚构请假事由等行为 |
-5分/次 |
|
组织纪律 观念 |
受留校察看处分 |
-20分/次 |
受记过处分 |
-16分/次 |
|
受严重警告处分 |
-13分/次 |
|
受警告处分 |
-10分/次 |
|
受通报批评(学校/学院(部)) |
-5/-3分/次 |
|
因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5分/次 |
|
旷课(含晚点名),但不够通报批评和处分 |
-1分/学时 |
|
不遵守课堂秩序或迟到、早退 |
-0.5分/次 |
|
其它违纪情况(由各学院(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
-1分/次 |
|
身心健康 素质 |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免测学生除外) |
-10分/次 |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 |
-2分/次 |
|
劳动和审美素养 |
劳动教育课程成绩不合格 |
-10分/次 |
美育课程成绩不合格 |
-10分/次 |
备注:基本素质测评中有两项及以上存在同时扣分情况的,应累积扣分。
第七条 学习成绩测评
学习成绩测评以学生课程学习为基础考评,课程成绩包括学年内所修课程(不含通识选修类课程)的所有成绩。学生学习成绩以教学主管部门和各学院(部)审核的结果为准。
学习成绩测评分=∑(课程学年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除学分制以外的各类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计分。凡按五级制评定的成绩,须换算为百分制,换算方法是: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记50分。
第八条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学科及文体竞赛、社会工作、文学及艺术作品和等级资格证书奖励等五项内容,采用百分制计算,最高计100分。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分依据刊物原件、获奖证书、担任社会职务证明、资格证书等材料,按相应的加分标准,进行记实性考评。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分=科技创新奖励分+学科及文体竞赛奖励分+社会工作奖励分+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分+等级资格证书奖励分。
(一)科技创新奖励分
1.学术论文类
学生本学年度在校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调查报告等加分,详见表二:
表二: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级 别 |
分 值 |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SCI(科学引文索引)、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新华文摘》转载论文 |
40分/篇 |
被EI(工程索引)、 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或《人大复印资料》等转载论文、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和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论文 |
30分/篇 |
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 |
20分/篇 |
一般省级期刊 |
10分/篇 |
备注:
①若作品为独撰,则作者加满分;若为合著,则前三作者分别按分值的80%、50%、30%加分,后面作者按分值的10%加分;
②各类增刊、调研报告按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③加分以论文实际发表为准,仅获得用稿通知不计入加分范围;
④无法确定刊物级别的,由各学院(部)评选工作小组对照相应类别予以加分。
2.创新创业项目类
学生本学年度内结题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加分,详见表三:
表三: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加分标准
分 值 |
|||
项目结题 |
国家级 |
负责人 |
30分/项 |
参与者 |
15分/项 |
||
省级 |
负责人 |
20分/项 |
|
参与者 |
10分/项 |
||
校级 |
负责人 |
15分/项 |
|
参与者 |
8分/项 |
||
院级 |
负责人 |
8分/项 |
|
参与者 |
4分/项 |
备注:
①同一学年度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的项目结题,均按最高等次加分,不累加;
②其它科研立项参照此表执行,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加分。
3.知识产权类
学生本学年度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3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加10分。若为专利团队获得,则团队前3名成员分别按分值的80%、50%、30%加分,后面成员按分值的10%加分。
(二)学科及文体竞赛奖励分
学生本学年度内参加上级组织、学校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学科、技能、“三创”及文体竞赛活动等获奖加分,详见表四:
表四:学科、技能、创新创业、文体竞赛活动加分标准
级 别 |
获奖等级 |
分值 |
国家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30分/次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24分/次 |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18分/次 |
|
优胜奖或第四至八名 |
12分/次 |
|
参赛者 |
6分/次 |
|
省(部)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20分/次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15分/次 |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10分/次 |
|
优胜奖或第四至八名 |
6分/次 |
|
参赛者 |
4分/次 |
|
厅(校)级 (含校内各职能部门举办的活动)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12分/次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8分/次 |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5分/次 |
|
优胜奖或第四至八名 |
3分/次 |
|
参赛者 |
2分/次 |
|
县(局、院)级 |
一等奖或第一名 |
6分/次 |
二等奖或第二名 |
4分/次 |
|
三等奖或第三名 |
3分/次 |
|
优胜奖或第四至八名 |
2分/次 |
|
参赛者 |
1分/次 |
备注:
①各类竞赛活动以政府机构组织的为准,其他机构组织的视情况而定;
②特等奖按同级别一等奖分值上浮30%加分;金、银、铜奖分别对应同级别的一、二、三等奖加分;
③体育竞赛类破记录者,按同等分的双倍加分,精神文明奖按优胜奖加分;
④同一学年度同一竞赛项目、参赛作品获不同等级的奖励或同一比赛有多个轮次,取其最高分或最后结果,不累加。
(三)社会工作奖励分
1.任职类
学生本学年度担任各级各类职务,依据其职务级别、工作时间和工作实效给予加分,详见表五:
表五:任职加分标准
副书记(执行主席、秘书长、会长、理事长、班长等) |
常委(主席团成员、副秘书长、副会长、副班长等) |
部 长 |
副 部 长 |
委 员 |
部门 干部 |
楼 栋 长 |
楼 层 长 |
寝 室 长 |
|
学校 团委、学生会 |
10分 |
9分 |
8分 |
7分 |
5分 |
4分 |
5分 |
4分 |
3分 |
二级学院(部) 团委、学生会 |
8分 |
7分 |
6分 |
5分 |
3分 |
3分 |
|||
班级 团支部、班委会 |
6分 |
4分 |
2分 |
||||||
学生社团 |
6分 |
5分 |
3分 |
2分 |
1分 |
备注:
①任职一学年(十个月)加满分,5-9个月加一半分,少于5个月者不加分;考核不合格不加分;
②兼任多项职务时,除兼职寝室长外,其他职务最高职务加满分,第二兼职加其职位相应分数的一半,第三兼职加1分,其它兼职不加分;
③表五未列项目,由各学院(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加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审定后参照相应标准加分。
2.表彰类
学生本学年度受表彰、奖励(包括党员民主评议“优秀”等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楼栋长、优秀楼层长、优秀寝室长、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等),或在精神文明建设、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受到通报表扬等方面加分。详见表六:
表六:各类表彰加分标准
级 别 |
具 体 内 容 |
分值 |
国家级 |
国家级表彰、奖励 |
20分/次 |
省级 |
省级表彰、奖励 |
10分/次 |
校级 |
校(州级)级表彰、奖励 |
5分/次 |
学校通报表扬 |
3分/次 |
|
标兵寝室成员 |
5分/次 |
|
文明寝室成员 |
2分/次 |
|
院级 |
学院(部)表彰 |
2分/次 |
其它 |
因公益行为在社会上产生 良好影响 |
5分/次 |
备注:同一事项受多次表彰,以最高分加分。
3.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类
学生本学年度内参加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课外实践活动立项,按照立项级别加分。详见表七:
表七: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类加分标准
级别 |
参评人 |
分 值 |
省级 |
负责人 |
20分/项 |
参与者 |
10分/项 |
|
校级 |
负责人 |
15分/项 |
参与者 |
8分/项 |
|
院级 |
负责人 |
8分/项 |
参与者 |
4分/项 |
备注:
①同一学年度同一社会实践活动项目获不同等级的立项,均按最高等级加分,不累加;
②学生完成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且成绩合格加2分,与项目立项不累加。
4.志愿服务类
学生本学年度内被评定为星级志愿者的加分,详见表八:
表八:星级志愿者加分标准
志愿者星级 |
分值 |
五星级 |
12分 |
四星级 |
8分 |
三星级 |
5分 |
二星级 |
3分 |
一星级 |
2分 |
(四)文学艺术作品奖励分
1.出版专著类
学生本学年度公开出版散文集、诗歌集、小说或学术著作,按照出版社级别加分。详见表九:
表九:出版专著加分标准
出版社 |
分值 |
高等教育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 |
40分/部 |
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民族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Elsevier、Springer、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Addison Wesley Longman、 Prentice Hall、 John Wiley & Sons Inc |
30分/部 |
其它出版社 |
20分/部 |
备注:独撰的作者按100%加分;如为合著,以版权页署名(或前言、后记内说明)为准,主编、副主编、参编者分别按分值的80%、50%、30%加分。
2.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类
学生本学年度内在校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小说、诗歌、散文、通讯、消息等作品加分详见表十:
表十:文学、艺术类作品加分标准
文学作品 |
影视作品 |
新闻稿件 |
广播稿件 |
|
国家级 |
15分 |
15分 |
15分 |
15分 |
省(部)级 |
10分 |
10分 |
10分 |
10分 |
州级 |
5分 |
5分 |
5分 |
5分 |
校级 |
3分 |
3分 |
3分 |
2分 |
院级 |
2分 |
2分 |
2分 |
1分 |
备注:
①作品必须原创;
②若作品为独撰,则作者计满分;若为合著,则前三作者分别按照总得分的80%、50%、30%加分。
③网络发表作品和运动会稿件由各学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及学院(部)实际情况认定级别,制定加分标准;
④作品获奖按照表四规定标准另行加分;
⑤各类增刊及图片作品加分标准减半执行;
⑥同一成果在不同级别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取最高分,不累加。
(五)等级资格证书奖励分
学生所获得的外语、计算机、普通话、职业技术等素质的实际运用能力加分。详见表十一:
表十一:各类等级资格证书加分标准
项 目 |
等 级 |
加分标准 |
备注 |
外语等级证书(外语专业参照执行) |
CET-6、英语专业 TEM-8、日语专业N1 |
15分 |
以获证 当年为 准 |
CET-4、英语专业TEM-4、日语专业N2 |
8分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计算机专业参照执行) |
二级以上 |
10分 |
|
二级 |
6分 |
||
一级 |
4分 |
||
普通话 |
一级甲等 |
15分 |
|
一级乙等 |
10分 |
||
二级甲等 |
6分 |
||
二级乙等 |
4分 |
||
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
合格 |
6分 |
第四章 测评组织及程序
第九条 学校、学院(部)、班级(专业或年级)分别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一)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重要事项。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
成 员:教务处、科研处、校团委负责人,各学院(部)党委(总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副部(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副部(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各学院(部)负责具体事务的辅导员组成。
(二)各学院(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组 长:学院(部)党委(总支)书记
副组长:各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或学生科负责人
成 员:学生科负责人,教学科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团委(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三)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专业或年级)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组 长:班主任或辅导员
副组长:团支书、班长
成 员: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程序如下:
(一)安排部署。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9月进行,由学生工作处发布通知,安排部署。测评时间段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二)个人自评。学生在进行学年个人总结、鉴定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提交各班级(专业或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评议。
(三)民主评议。各班级(专业或年级)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基础上对照本办法和有效原始记载及证明材料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天,无异议后提交至学院(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
(四)组织评审。各学院(部)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对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学院(部)上报的测评结果审批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运用与归档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各级奖学金及各类优秀学生评比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所获得的学时数应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70net永乐高学生学年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含委托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鄂民院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